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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晏晓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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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晓英律师,十多年间共计为近千位委托人提供婚姻家庭类法律服务,其中包括数位影视明星, 众多上市公司、大公司股东、高管,大富豪等高净值人士。最快五个工作日拿到法院离婚调解书,争取到300多位子女的抚养权,为委托人争得房产800多套,总计争取财产近一亿,其中单案财产最高达4500多万。十多年间的从业历练,积累了大量的司法人脉资源,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做好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并第一时间了解到案情进展。 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使婚姻失败者重拾信心,开始新生活!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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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福田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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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第十条的适用情况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szdivorc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6

       离婚一方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答:本条规定的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现场办理登记;2、冒用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

本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形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该判决一审终审。

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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