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晏晓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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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晓英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湖北经济管理学院法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深圳律师协会会员。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都市频道《法观天下》特约嘉宾律师、《第一调解》特约观察员、《一时间》特约评论员、《第一现场》特约评论员,《南方都市报》、《深圳晶报》、《深圳晚报》等平面媒体特约评论员。在深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良好口碑。
    晏晓英律师,熟谙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多年实务经验;知识更新快,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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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福田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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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第十条的适用情况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szdivorc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6

       离婚一方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答:本条规定的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现场办理登记;2、冒用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

本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形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该判决一审终审。

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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