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乙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答:本条之所以使用“推定”表述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既然起诉的一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如果另一方不认可该证据,就应该提供相关资料来完成举证义务。如果另一方既不认可一方的证据,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题1:如果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
答:本条规定将子女排除在外,只有夫或妻一方能提起此类诉讼。
问题2:如果夫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讼,成年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如何处理?
答: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也不能推定。
案例:某男死亡后尸体被火化,某女带着一孩子主张亲子关系,申请将自己的孩子与某男的婚生孩子做鉴定。如何处理?
处理方案:因为此类鉴定准确度不高,不适用本条规定,不能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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