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本条规定了两项支持的重大理由,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项强调“严重损害”;第二项强调“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如果是负有一般抚养义务的,不适用。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经过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后,一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与另一方未使用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 晏晓英律师 手机:18926759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