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由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本条的制定背景:现阶段房价高,子女凭自身能力无法买房,父母以全部积蓄为子女买房,而80后的子女对感情和婚姻不慎重,闪婚闪离的较多。因此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维护出资父母的利益。
注意事项:本条规定的“出资”是指父母出全资。
婚后如果父母只是替子女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考虑首付部分的增值,判归支付首付一方的子女所有。
如果离婚后女方生活困难,可以请求经济帮助,且判决其他财产时也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无法证明出资份额的,按照共同共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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