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