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答:本条规定的是婚后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处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支持追回房屋,应当认定不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1、第三人善意取得;
2、支付合理对价;
3、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原因:
1、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防止夫妻恶意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