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答:本条规定的理由:房改房的取得有父母福利色彩在其中,且父母的工龄等占决定因素。
关于“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是否可以主张利息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一直在该房改房中居住,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不应该支持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