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晏晓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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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晓英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湖北经济管理学院法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深圳律师协会会员。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都市频道《法观天下》特约嘉宾律师、《第一调解》特约观察员、《一时间》特约评论员、《第一现场》特约评论员,《南方都市报》、《深圳晶报》、《深圳晚报》等平面媒体特约评论员。在深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良好口碑。
    晏晓英律师,熟谙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多年实务经验;知识更新快,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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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福田法院对面)
公交站台:福田区委站 103B路、28路、202路、212路、33路、34路、73路、303路、372路、63路、B689路、K113路、M370路、M389路、M390路、N10路均可到达。
 
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公房纠纷几个主要观点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szdivorc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6

         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公房的处理的几个主要观点

1、房屋产权人要求无产权的原公房同住人迁让的,对有扶养、监护关系的同住人应保护其房屋居住使用权;对其他同住人可根据其在他处有无住房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因擅自改动或拆除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擅自在内天井、天井和庭园内搭建,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备,占用共用部位,侵占或损坏住宅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等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可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3、因装修等造成相邻住户的房屋或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判令责任人予以修复或赔偿。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自住房的使用性质,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或者安放影响房屋安全的物品的纠纷,应判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为修缮房屋及其公、私设备,相邻住户应予配合而不配合的,可作排除妨碍处理,因此造成相邻住户财产损失的应予补偿。但因相邻住户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除外。

6、单元房屋产权人或第三人使用楼房外墙或屋顶做合法商业性广告、进行经营性活动等,须经同楼房的产权人同意,并给付使用费。对公房出售前就出租外墙、屋顶的,在原合同期限内所得的收益,应由楼房的产权人按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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