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晏晓英律师
晏晓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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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晓英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湖北经济管理学院法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深圳律师协会会员。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都市频道《法观天下》特约嘉宾律师、《第一调解》特约观察员、《一时间》特约评论员、《第一现场》特约评论员,《南方都市报》、《深圳晶报》、《深圳晚报》等平面媒体特约评论员。在深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良好口碑。
    晏晓英律师,熟谙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多年实务经验;知识更新快,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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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贷款有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szdivorc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5

题引: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并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该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于1999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生育一女王某。王xxxx年1月诉至xx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xx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经查,2004年10月,王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的首付款98万元由王xx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王xx的名义按揭贷款,王xx李xx共同偿还贷款225万余元,尚欠贷款65万元未还。庭审中,王xx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号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xx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号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诉讼中,法院委托xx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现公开市场总价为390万元。

  审理结果

xx人民法院于xxxxxx日作出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坐落于xx号楼xx号房屋归原告王xx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王xx自行偿还。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房内的家具自行拉走;

、原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xx房屋折价款156万元;        

后四至十项(略)。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王xx诉至法院要求与李xx离婚,李xx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

  关于xx号房屋分割问题。首先,该套房屋系王xx李xx婚后购买,并登记在王xx名下,且王xx李xx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王xx李xx共同居住问题;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王xx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王xx之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王xx之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王xx本人;再次,在诉讼中,王xx认可李xx的父母出资10万元装修费,后王xx李xx又共同偿还贷款,说明李xx与其父母亦对该套房屋有高额投入,如仅因王xx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王xx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综上,王xx要求确认xx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04号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款适用于一方父母全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一方父母仅支付首付款的,不应适用该条款。此外,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下,仅因产权登记人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即认定不动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显失公平。因此,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并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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