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诉讼和认领非婚生子女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和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但有些当事人在无法律直接约束力的情况下,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做亲子鉴定,无疑给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设置了障碍。
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能否强制进行鉴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关于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通常有两种形式的强制方法:一种是直接强制鉴定,例如,德国规定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因拒绝所生费用,并科处罚金。应受检查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受检时,法院得加以强制,可对其强制抽血;另一种是间接强制鉴定,是在获取亲子关系的事实真相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人格权之间作出的平衡。例如,英国、美国、法国等规定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命令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得依其拒绝之情事,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比较这两种强制规定,我们认为间接强制的规定更为人性化,更能被大众所接受。
借鉴国外相关规定以及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方法,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只能是夫或妻。本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同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应将否认权人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之所以没有赋予子女否认权,是因为子女未成年时需要由其父母代理,而当子女成年后,即便父母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但对付出心血将其抚养成人的父母而言,允许子女行使否认权则有失公允。第二,由于兄弟姐妹之间鉴定的准确率在60%~80%,还不能达到准确认定的程度,故不能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推定原则。比如,一方请求确认与父亲的亲子关系,但其父亲死亡,无法进行亲子鉴定采样,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兄弟或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的,对方如果不配合做鉴定,在缺乏必要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一方私自带子女去做亲子鉴定,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诉讼中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因无法确定一方私自鉴定的采样是否真实,法院不宜适用本条的推定规则。
深圳离婚律师 晏晓英律师 手机:18926759732